增加了对日本国JIS G3101-2010普通结构用轧制钢材标准族的引用,详见本标准第2部分。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白秋、刘显伟、张凡、李阳顺、王忠献、张永仁、石小路。
本标准于2009年5月首次发布,2012年2月第二次修改。2013年3月第三次修改。
当钢格板在国内销售或出口国外(欧盟、日本除外)时,扁钢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6.1.2出口日本的产品化学成分试验按JIS G0404的第8条要求进行,
按照集团公司的实际,化学分析采用仪器分析法,即按照JIS G1253(火花放电原子放射光谱分析方法)。进行化学分析的试验料,从代表锭钢的位置处采集,试验料的采集方法及调整方法依据JIS G0417进行(钢和铁化学成分测定用试样的取样和制样方法),由于JIS G0417等同采用国际标准ISO 14284:2006,中国国家标准GB/T20066-2006也等同采用国际标准ISO 14284:2006,所以,可参照国标进行仔细的检测,但是要注意文字上的细节区分。
则再取双倍数量的试样重新做试验,所有项目合格判为合格品;如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品。
BS EN 10025.2 结构钢热轧产品 第二部分:非合金结构钢的交货技术条件
扁钢的理论重量应符合表19的要求(计算扁钢的理论重量时,钢的密度为7.85g/cm3),其中齿型扁钢的重量为同规格平面扁钢重量的0.96倍。
注2:CEN成员国包括:奥地利、比利时、塞浦路斯、捷克斯洛伐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和英国。
本标准规定了钢格板用扁钢的尺寸、技术方面的要求、表面上的质量、标识、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
3.4.1内销产品及出口欧盟产品质量标准:扁钢长度不超过7米时,偏差为 mm;超过7米时,长度每增加1米,允许偏差可增加5mm。
3.4.2.1扁钢标准长度:扁钢长度为3.5M,4.0-7.0M之间时,长度间隔0.5M。超过7.0M时,小于13M时,间隔1.0M(可按照每个客户要求确定具体产品长度)。
4.4外观出现有害的质量缺陷时,直接做为不合格品处理,不再进行砂轮修理和焊接修补。
注1:CEN成员国一定要遵守欧洲标准委员会/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的内部规章,它规定了欧洲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的条件,关于这些国家标准最新的参考目录可以从中心秘书处或任何欧洲标准委员会成员国获取。
本标准是在《GB/T 702-2008-热轧钢棒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基础上,按照每个用户的需求,结合我公司实际工艺装备情况而制定,规定了钢格栅板用扁钢的技术方面的要求,本标准中的部分技术方面的要求严于行业标准YBT 4001-2007。本标准的制定还引用了欧洲建筑钢标准EN 10025-2:2004《 结构钢热轧产品》 第二部分:非合金结构钢的交货技术条件,增加S235JR 、S275JR两种钢号产品,符合CEN成员国的规定。新修订标准对旧标准做了如下改变:
再分析:对用仪器分析方法得出的分析值有疑问时,可以用化学分析办法来进行再分析。
6.2.2出口日本的产品JIS G3101力学性能检验按JIS G0404的第7、7.6、9的要求,检测验证的方法中的拉伸试验按JIS Z2241的要求执行,弯曲试验按JIS Z2248的要求执行(如客户真正的需求不做弯曲试验时,可以不做弯曲试验)根据JISZ2241要求扁钢厚度5mm以下使用5号试验片,厚度不小于5mm小于16mm的扁钢样片使用1A号。
当钢格板出口欧盟时,扁钢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2的规定(BS EN 10025.2中牌号的规定)。
当钢格板出口日本时,扁钢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3的规定(JIS G3101中产品要求)
注:a)5号的L0/b0的比,同13B号以及13A号相比是非常小的。其结果特别是用此试验片所得破段延展的测定结果(绝对值以及误差的范围)。同其他种类试验片不同。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一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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